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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视域下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学术期刊发表网 位置:经济论文 时间:2022-05-13 08:51 (12)

摘要:内容摘要:互联网平台和传统行业存在区别,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应用于互联网平台中便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为准确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在解构互联网平台中双边市场的基础上

  内容摘要:互联网平台和传统行业存在区别,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应用于互联网平台中便存在着界定不清的问题。为准确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在解构互联网平台中双边市场的基础上,分析其所存在的非对称性价格结构,并厘清互联网平台提供不同商品的关联以及边界,从而更好确定基准市场以及基准商品。在这基础上,更全面落实《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需求替代分析方法及供给替代分析方法。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需求替代分析方法;供给替代分析方法

平台经济视域下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是分析互联网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 配地位的逻辑起点,如果不能进行准确界定,很难对互联 网平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互联网平 台与传统产业具有显著区别,但其已不再是传统的功能性 平台,而慢慢转型为综合性平台,提供的商品以及服务并 不是具有显著的区别。再加上免费服务、双边市场、网络 效应、规模效应及锁定效应等因素的影响,在对互联网平 台进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时,传统的需求替代、供给替代 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等界定标准无法直接适用。虽然《国 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 下简称“《指南》”)中规定替代分析法依旧适用于平台 经济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但因为个案分析的要求,仅列出 数个参考因素,没有明确界定标准,这就导致界定标准相 对模糊。同时,《指南》明确表示在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商 品市场界定中,基本方法依旧是替代性分析。在这一背景 下,对传统的需求以及供给替代分析法进行更进一步的完 善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以使其更好适应于互联网平台相 关商品市场界定的需要。

  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理论基础概述

  (一)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原则与方法

  1.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原则。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 则在《反垄断法》中的投射,相较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的互联网平台,受侵害的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 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无法很好保护自身权利,特别是 垄断企业往往会依托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减轻自身义务, 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所以,在相关商品市场的科学界 定中应当要更加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当 前互联网平台基本上是对消费者注意力进行争夺的现状 下,在界定时应当先充分考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是透明原则。透明原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原 则之一,贯彻这一原则能够很好地保障《反垄断法》执 法以及司法的公平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在进行相关 商品市场界定时也应当贯彻透明原则,将相关的信息及 时向社会公开,避免认定标准过于主观化而带来的不良 影响。

  2.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方法。首先是需求替代性分析 方法。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分析,即依据消费者对于商品 或服务的功能需求、质量要求、价格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 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从而了解消费者对质量或者价格变 化是否具有敏感性,是确定商品之间所存在的可替代性的 基本方法。需求替代性分析方法虽然是基于保护消费者权 益这一原则,但是在具体操作时却存在着较强的主观倾向, 在具体适用的时候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其次是供给替代 分析方法。该方法是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分析供给之间 所存在的竞争性关系去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具体而 言,是分析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投入等指标去界定涉案 的相关商品市场。但适用该界定方法容易导致界定的范围 过于宽泛,导致更难认定经营者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 并不能很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平的要求, 所以该方法适用概率较低。最后是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该方法是指涉案的经营者是否能在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基 础之上,通过适当地提高价格,分析该行为是否会导致消 费者转向其他竞争者。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经营者 所涉及的商品市场就会被界定为相关商品市场。在实际的 操作过程中,一般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确定要分析的 商品和与之具有替代性的商品;第二步,假设该经营者能 够控制该特定的商品市场,然后对商品的价格进行小幅的 提升;第三步,看消费者是否会因为涨价而转向去购买其他商品,如果会因涨价而转向购买其他商品,则应当将具 有可替代性的商品加入分析范围,并且重复之前的第一步 及第二步;第四步,当选取的商品及具有可替代性的商品 能够实现小幅、显著且非暂时性的涨价时,并不会导致消 费者转向购买其他商品,则可以停止进行分析。该方法集 合了需求替代分析方法及供给替代分析方法的优点,更进 一步丰富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从而能够更精确地界 定相关商品市场,并被诸多国家所采用。但该方法并非是 完美的,特别是在互联网平台涉及免费服务时,无法很好 适用。

  (二)学界关于互联网平台中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

  适用的讨论 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 一个技术问题,这时需要通过科学的界定方法对涉案的相 关商品市场进行界定。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从来都不是一 个简单的事情,特别是当前互联网平台作为典型的双边市 场,与传统的产业有很大的差别。此外,网络效应、规模 效应及锁定效应还存在影响,导致界定更为复杂。从实际 的角度来看,当前的互联网平台并非仅有一个业务。由于 互联网平台的集团化发展,一个互联网平台往往会为消费 者提供很多不同种类的商品,也就是说可能会涉及到多个 相关商品市场。在这背景下,对应当选取何种方法界定互 联网平台所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具体体现如下: 一部分学者认为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就足以 解决双边市场所导致的问题。比如侯利阳和李剑(2014) 认为,单边市场理论就已经可以解决双边市场导致的问题, 因为互联网平台所涉及的免费市场只是纵向的注意力转售 问题,并不需要纳入双边市场进行分析,所以采用替代分 析方法足以解决。 一部分学者认为在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中 依旧可以沿用传统的界定方法,但需要充分考虑双边市 场的影响。蒋岩波(2012)认为,互联网平台中涉及的 双边市场理论虽然对传统的界定方法带来了挑战,但仅 需要改变适用的思路。胡丽(2014)也认为在界定互联 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中依旧可以需要适用传统方法,但 在进行具体的替代性分析时,应适用需求替代性分析方 法,以避免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多种服务带来的不良影响, 而导致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范围过于宽泛。张世明(2016) 认为,对互联网平台所涉及的相关市场,应当要将互联 网平台为各边提供的服务涵盖在内,同时在针对免费市 场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时,要对原方法进行适度的调整, 特别指出,需求替代性分析方法在相关市场界定中依旧具 有可适用性。宁立志和王少南(2016)指出,为更好界定 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首先要明确实质性的竞争约束, 然后在分析双边市场涉及的各类因素基础上,对传统的替 代性分析法进行完善。

  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在面对互联网平台时,需要跳 出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构建全新的相关商品市 场界定方法。孙晋以和钟瑛嫦(2015)认为,可以在传统 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基础上,适用盈利来源测试法, 从而实现更为精确的界定,并且可以避免免费模式对于相 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影响。丁春燕(2015)认为,可以采用 集群市场以及临界损失测试法来对互联网平台有关的相关 商品市场去进行界定,从而更好地将双边市场纳入到分析 中。赵莉莉(2018)指出,在针对互联网平台界定时,首 先应当对行业背景以及行业特征进行充分的了解,才能够 更好地进行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并提出了可以对目前的 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进行改进。张江莉(2019)也指出,应 当更全面地分析互联网平台中相关用户之间的关系,从平 台接口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并且提出 了假定质量下降等测试方法。 传统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在互联网平台 适用中的局限 以商品功能为标准导致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过于狭窄。 传统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基本是建立在市场中以及消费 者的替代性分析基础之上,但是在互联网平台中,商品或 服务的可替代性往往会因自身因素的变化而更新,特别是 技术创新而促使的硬件升级或者产品的更新。在进行相关 商品市场界定时应当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如果仅以互联 网平台提供商品的功能为标准去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能 会导致不同的互联网平台在商品提供的功能上具有高度相 似性。但是,因使用方式、使用的条件等方面存在较为显 著的差异,而被排除在相关商品市场之外,致使相关商品 市场界定会过于狭窄。同时,当前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同质 化倾向越来越严重,彼此间的功能差异也越来越小,单纯 以商品功能为标准,将导致在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时容易出 现模糊不清的问题。 以平台整体为标准导致相关商品市场界定过于宽泛。 以平台整体为标准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必然会将平台很 多相关的服务纳入到界定范围中。虽然互联网平台是通过 尽可能提供多样化的商品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如果将 单一的商品市场迁移为集合的商品市场,很容易导致对相 关商品市场的界定过于宽泛。虽然互联网平台提供了多种 类型的商品或者服务,但这些商品或者服务间本身并不存 在明显的联系,所满足的用户需求也不属于同一类型,进 而导致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边界更为模糊。

  比如在 2013年的腾讯案中,腾讯和 360 两大公司都借助免费的电脑软 件去抢占网络广告的市场份额,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 目前大部分消费者基本对电脑端失去了兴趣,而转向了手 机移动端。这导致竞争的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互联 网平台的盈利来源也会随之变化,进而致使原先替代性分 析的基准商品和基准市场发生较大的改变。当前互联网平 台随着多次的迭代,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功能性平台,而是 转向了综合性平台,能够提供通讯、购物等多种服务,彼 此间的界限越发模糊,以致原先的供需关系发生了较大的 改变。 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并不适用于免费商品。Kai Huschelrath 指出,假定垄断者测试法适用的基础是假定的 需求系统,在该系统中,每一个商品或者服务的需求敏感 性能够被自身的价格弹性进行检验。但是在平台经济视域 下,互联网平台面向消费者一端提供的服务基本是免费的。 由于长期的免费使用,消费者对价格波动变得越发敏感, 一旦将为测试者提供的服务进行价格提升,那将从本质上 改变了消费者的预期。在市场上存在竞品的情况下,消费 者很容易向免费的互联网平台进行转移,该不断循环的过 程将导致相关商品市场的过分扩大。

  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完善路径

  (一)确定基准市场

  1. 解构互联网平台中的双边市场。在界定相关商品市 场时,首先要对互联网平台所涉及的双边市场进行解构, 避免将整个平台的功能都加入到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中,从 而陷入到整体界定而导致范围过大的问题。在解构过程中, 需要确定的是能对价格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具体可识别 非对称性的价格结构,对双边市场进行解构,以确定基准 市场。 非对称性的价格结构可以分为显性及非显性交易平台 进行讨论。在互联网平台中,平台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 会在互联网平台中进行交易。如果互联网平台为了吸引更 多的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加入进来,而向某一边收取更 多的费用,这时就出现了非对称性的价格结构。在这背景 下,面对显性的交易平台时,非对称性的价格结构会对商 品价格产生直接影响,也易于识别并进行解构。但是在非 显性的交易平台中,即存在免费端的市场时,消费者就并 不会和互联网平台发生直接的交易,这时的供需关系也就 更为复杂,需要分析其他因素。因为此时的消费者并不完 全是反垄断意义上的消费者,只有使用互联网平台提供的 增值服务或者付费服务时才能够视为反垄断意义上的消费 者,这为非对称性的价格结构识别打下了基础,可以进行 后续的解构工作。

  2. 确定互联网平台中的基准市场。互联网平台作为典 型的双边市场,存在着多重的供给以及需求,这些供给和 需求间又会产生紧密的联系,这是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关 键。如果两个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不存在着 密切联系,而仅仅存在于同一个平台,就不应当纳入相 关商品市场。前文所讨论的解构也是通过选择不同的切 入点去对这些不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分析,为基准市 场的确定打下基础,从而进一步确定对互联网平台价格结 构产生影响的基准市场。在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过程中, 法院应当基于双边市场的经典理论,对存在聚合关系的服 务以及商品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首先需要明确涉案的互 联网平台是否属于显性的交易平台,然后分析其中存在的 非对称性价格结构,从而在整体上界定所涉及的相关商品 市场。

  (二)确定基准商品

  1. 解构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不同商品间的关联以及边 界。互联网平台所提供的商品以及服务并不具备一般意 义上的物理外观,但却能够很便利地满足消费者对于实 时交易、即时沟通等方面的需求。同时互联网平台在一 定程度上具有兼容性,能进行彼此的联合,向消费者提 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以及商品。由于互联网平台彼此之 间存在的相似性,不能够像传统行业一样通过识别特定 的外观或实用功能进行准确的判断。互联网平台在不断 创新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其具体的产品形式,从而 导致不同商品间的边界越发模糊。为确定基准商品,需 要对其关联以及边界进行解构。进行解构时,应明确不 同商品或服务间在功能特征上存在的区别,清晰争议指 向的具体服务。

  2. 确定互联网平台涉及的基准商品。在确定互联网平 台涉及的基准商品时,应当以现实市场作为基础,以消费 者的实际需求作为切入点,分析不同的互联网平台所提供 的商品或者服务,即分析其中蕴含的供需关系。在反垄断 执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应当要基于行业数据、销售资料等 相关的资料,分析涉案商品或服务的用途、特性等因素去 更好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所以在确定互联网平台涉及的基 准商品时,应当对商品所处的市场环境进行分析,将其使 用场景、价格等因素也纳入到界定之中,保证相关商品市 场界定的准确性。

  (三)需求替代分析方法的完善

  首先,理清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具体功 能上的关联性,即明确平台功能以及应用场景,越是相近 的互联网平台在适用需求替代分析方法时就更需要对平台 功能以及应用场景进行区分,更充分地了解用户需求。虽 然部分互联网平台在功能大类上具有较为明显的相似,如即时通讯、生活服务等,但不同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核心商 品在主要功能上还是存在较显著的差异。 其次,准确分析互联网平台涉及的用户群体。虽然注 册的用户是同一批,但是会在不同的互联网平台结成不同 的群体,彼此之间会存在重叠但是也会有较大的区别。以 哔哩哔哩和爱奇艺为例,虽然同一个用户会同时注册这两 个平台,但是加入的用户群体可能会存在差异,可能同时 加入前者的动漫群体和后者的综艺群体,也可能只会选择 加入前者的动漫群体或加入后者的综艺群体,这时就出现 了用户群体的界分。 最后,以多数使用者的功能需求作为分析标准。互 联网平台是多种商品或者服务的集合体,如果将其进一 步细分,容易导致界定的复杂化,使互联网平台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差异被过度夸大,再加上功能的重 叠,就会导致界定标准的模糊。但是以多数使用者的功 能需求为基础进行分析,能够一定程度上对这些互联网 平台提供的服务以及商品在用户的差异上进行淡化,从 本质上进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同时,也要考虑不同背 景下的用户需求。由于用户的需求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 响,可能导致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标准发生变动,特别 是互联网平台现已不再是单纯的功能性平台,用户对互 联网平台的评价也更倾向于综合评价,所以在适用需求 替代分析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背景下的用户需求, 对界定标准进行一定调整。

  (四)供给替代分析方法的完善

  一是明确市场进入以及转移成本对互联网平台的竞争 约束。互联网平台基于信息技术而建立,随着互联网平台 的发展,彼此间的技术实力都较之前有了很大提升。但是 彼此间的差距并不巨大,互联网平台彼此间都能够进行模 仿,并很快进入热门行业。再加上互联网平台的创新,能 够主动地制造消费者的需求,如短视频的兴起对于传统报 刊行业的颠覆。但是互联网平台为了夯实自身竞争力,会 在综合性发展的同时,强化核心商品的差异化,造成区别 于同类互联网平台的差异化,以强化消费者粘性,使得转 移成本越发增加。因此,市场进入并不会使互联网平台面 临过大困难,但是随着用户粘性的增强,消费者会在该平 台积累更多的用户数据以及社交关系,转移成本的上升致 使用户不会轻易地进行平台转移,互联网平台就能够依托 差异化获得更大竞争优势。

  二是基于网络效应以及锁定效应确定互联网平台的 供给特征。在传统行业中,企业的盈利基本上取决于商 品售卖的利润,但是当前互联网平台更多是向消费者提 供免费的服务,而从另外一边进行广告投放的收费或者 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去实现盈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平台能够采取更为多样化的经营策略。在互联网 平台的竞争中,市场支配力量的大小并不能够通过盈利 能力进行直观反映。特别是视频播放网站中,由于其对 用户进行的巨额补贴,导致腾讯视频等都还是处于亏损 的状态之中,但是这并不代表其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加上网络效应,用户数目越多会导致平台投入更多 资金进行版权视频的购买,越多的版权视频进一步促进 用户数目的增加。再加之锁定效应,已有用户因为进行 的付费充值以及追剧的需要,并不会随意进行平台转移。 这时为更好地适用供给代替分析方法,就需要更为准确 地识别互联网平台的供给特征,即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 争力,其主要商品的功能,即能够很好满足消费者需求 商品背后的功能特征。

  三是要排除经营模式对于供给替代分析方法的影响。 对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应当将重点放在不同商 品或者服务之间的具体功能,特别是当前互联网平台会从 整体层面对商品的形式进行一定改造。比如微信为进一步 扩张其在互联网支付市场中的份额,在微信平台开发了微 信支付,而淘宝却将原来的支付功能独立出来变成了支付 宝。虽然两者经营模式存在区别,但是这两款互联网服务 还应当是属于同一个相关商品市场,供给的服务并没有发 生变化,所以要排除经营模式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侯利阳,李剑 . 免费模式下的互联网产业相关产品 市场界定 [J]. 现代法学,2014,36(6)

  2. 蒋岩波 . 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与 出路——基于双边市场条件 [J]. 法学家,2012(6)

  3. 胡丽 . 互联网经营者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的反思 与重构 [J]. 法学杂志,2014,35(6)

  4. 张世明 . 假定垄断者测试在竞争法中的应用研究 [J].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5(2)

  5. 宁立志,王少南 . 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 困境和出路 [J]. 政法论丛,2016(6)

  6. 孙晋,钟瑛嫦 . 互联网平台型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 定新解 [J]. 现代法学,2015,37(6)

  7. 丁春燕 . 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中关于“相关市场” 确定方法的完善——兼论 SSNIP 方法界定网络相关市场的 局限性 [J]. 政治与法律,2015(3)

  8. 赵莉莉 . 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双边性理论适 用的挑战和分化 [J]. 中外法学,2018,30(2)

  9. 张江莉 . 论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中的“产品界定”[J]. 法学评论,2019,37(1)

  作者:梁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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